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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2024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2024-06-02  

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精神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4 年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4〕14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学位

招生计划

100703TK

临床药学

2年

理工

理学

256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2年

理工

理学

212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2年

理工

理学

32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大连医科大学2024届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医学、理学、工学学位的毕业生优先录取,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毕业时须取得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学信网学历和学位认证),且未就业的毕业生;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报考专业须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规定,我校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和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临床药学专业,临床药学和药学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医学检验技术或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其他专业毕业生报考不受限制。

三、考核与录取

(一)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录取时以考核成绩为排序成绩,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调剂,则进行合理分配。

(二)报名时间、考核方式见《大连医科大学2024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

(三)第二学士学位最终录取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大连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录取名单,并于7月底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收费标准

(一)学费及住宿费: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费按对应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5500元/生·学年)收取,住宿费以辽宁省物价部门批复意见为准。招生专业学费执行辽发改收费〔2021〕7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化,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学费为准。

(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其他费用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报到与资格复查

(一)经学校考核录取的考生,依据《大连医科大学2024年本科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将在学生入学后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要求,学生入学后,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学生。

六、学生管理与毕业

(一)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按照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不安排专业实习。

(二)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获得毕业证书及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学校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管理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大连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处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邮政编码:116044

联系电话:86110100

学校网址:https://www.d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recruit.dmu.edu.cn

电子信箱:dy_zhaosheng@163.com

八、附则

(一)本简章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申请者应保证本人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将在大连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四)本简章由大连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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